发布于2024-10-27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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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 12 月 25 日消息,据公安部网安局消息,11 月 28 日,江西萍乡网警联合湘东公安摧毁了一个以开设传媒公司为掩饰,实质从事刷量控评“接单”“转包”“刷单”的全链条“网络水军”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 5 名,涉案金额近千万元。
网站上的案例经历如下:
今年 10 月,萍乡网警在工作中发现,湘东区居民曾某通过社交软件组织他人在微博明星超话中开展有偿转发、点赞、评论等数据增长服务。
通过精确调查,揭示了一个以崔某为首的网络水军犯罪团伙。随后,两个不同级别的公安网警部门展开合作调查,逐步了解该团伙的成员组成
掌握相关犯罪事实后,萍乡网警联合湘东公安展开收网,于 11 月 28 日先后在安徽、江西等地抓获崔某、薛某慧、陈某等 5 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手机电脑若干。
经查,该“网络水军”团伙共计从事刷量控评上千余万条,涉及炒作娱乐圈饭圈类明星、电视剧、演唱会等热搜事件。
根据了解,该犯罪团伙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交易的物品
申请人必须持有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如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非法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违法经营行为严重干扰市场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超过十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五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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